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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光伏用地政策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大项目清单光伏用地由省级核销
详细内容:

9月1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以及陕西省林业局为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规范项目用地管理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不得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增加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实施。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

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应尽量少占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市县政府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禀赋和耕地保护任务,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科学选址,合理控制用地范围,尽量避免对生态猩啊保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园地的,市县政府应组织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复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对种植产量进行评估验收。光伏板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或采用补光方式满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相邻地类最低产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 2.5 米以上,桩基东西间距不小于 4.5 米,桩基南北间距不小于8米,保障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 50%的人工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除光伏支架的架脚部分和直埋电缆敷设在施工期间可动土外,光伏面板遮挡的其他区域,无论施工阶段还是后续运营阶段,一律不能破坏植被和地表。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 2.5 米以上,同时满足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 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光照能覆盖到地表植被灌木覆盖率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不得改变草地性质,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 2米以上,桩基间距应大于 4 米,光伏板阵列净间距应大于 6.5米。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手续,明确管护责任林业部门应对提交的恢复林业、草地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项目服务期满后用地企业应当恢复林地、草地原状,确保不改变林地、草地性质。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科学确定地类,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地下电缆通道占用土地的建设不实行征地,可按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通过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道路宽度一般不得超过4.5米,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一) 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和省级清单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草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二)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按照《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加强用地监管

(一) 强化用地日常监管。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候,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用地合法、节约集约。对未能达到建设要求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进行清理。清理项目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若项目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拆除光伏方阵设施,对在建未并网光伏电站,电网公司不予并网运营;对已建成并网的光伏电站,暂停电费结算,待整改通过后,方可正常运行。情节特别严重的,省级部门将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占用耕地、违规改变用途等情况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行为,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立即依法查处。对发现光伏复合项目,单纯依赖光伏发电而对农用地进行抛荒、撂荒的,要全面摸清位置、面积、类型,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三)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 (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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